连平一男子因非法狩猎野猪 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河源日报 2020-08-14 07:57

○本报讯记者刘昕实习生黄依依为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亮出公益诉讼这把利剑。近日,连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由连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案件判决前,检察机关要求谢某某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致歉。8月11日,谢某某按照检察机关要求,在《河源日报》刊登公开赔礼道歉书。

据了解,今年5月24日,连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元善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连平县上坪镇有一村民猎杀野生动物,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当日到案,后被依法刑事拘留,并经侦查终结后于7月2日移送连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于5月24日上午9时许,在连平县上坪镇某村使用猎夹猎捕疑似野猪一只。经广东省动物学会鉴定人员鉴定,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猎捕的是兽纲猪科野猪,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据了解,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

据连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夹猎捕野猪的行为,违反了《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猪的行为属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仍未下达最后判决,野猪已于日前进行无害化处理。希望借助刊登公开致歉书的方式教育犯罪嫌疑人,促使其深刻认识自身错误的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诚实守法,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接下来,连平县森林公安机关将加大非法狩猎打击力度,维护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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