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姜喜运案看恒丰银行股权“体外”代持始末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0-08-13 09:54

前后两任董事长均因为违法违规被调查,恒丰银行公司治理缺陷明显,最为严重的就是体外的股权乱象。这些乱象的祸根,或在十几年前就埋下了。

2019年12月26日,烟台市中院一审宣判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犯贪污罪、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姜喜运一审不服后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中,关键的指控为贪污,贪污标的为恒丰银行股份,这些股份一直由其他公司代持,前后分别经过山东省内公司代持、山东省外公司代持,最终转至姜喜运以亲友等人名义成立的八家公司名下。

姜喜运二审代理律师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涉案股份属于账外股份,根据原银监会要求,恒丰银行不得自持股份,因此这些股份只能登记在其他公司名下代持,且相关财产均在公司账上,说明姜喜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这种情况是否应认定为贪污仍有探讨空间。不过,这显然是违法行为,姜喜运的继任者蔡国华也进行了类似操作。

账外股权缘起员工持股

检方指控,2008年1 月至2013年1月,姜喜运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2.84亿股恒丰银行股份,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隐匿。按历年恒丰银行年度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计算,共计折合人民币7.54亿余元。

恒丰银行的前身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为全民制企业,2002 年改制成为国有资本参股的股份商业银行。姜喜运于 2003 年 7 月任恒丰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负责恒丰银行全面事务。为了维持国有资产的第一大股东地位,防止受让股东股份过分集中并超过国有资产持股比例,恒丰银行规定,股东转让股份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后再转让。

在恒丰银行改制过程中,引进的股东多为烟台市当地企业,因部分入股企业并无资金入股,为按期完成改制工作,恒丰银行决定为部分入股企业提供贷款作为入股资金。因入股股东不足,恒丰银行决定由全体职工集资成立公司认购本行股份,共筹集集资款1.586亿余元,以部分职工名义分别注册成立烟台开发区加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加实公司)、烟台市富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余公司)、烟台市莱山区中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公司),职工集资款作为三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统一由恒丰银行安排专人管理使用,职工参与分红,不参与经营管理。2002年12月,上述三公司各出资5000万元认购5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共计1.5亿股。

另外,恒丰银行还利用承兑汇票贴现,以济宁世通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世通公司、中油公司)认购、代持3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

2004年12月,原中国银监会检查发现恒丰银行在公司治理运行机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下发了《关于恒丰银行公司治理现场检査意见书》,指出恒丰银行存在的问题,要求清理自办公司、不允许恒丰银行股东在恒丰银行有贷款等,并限期整改。

为解决自办公司持有1.5亿股份和济宁两家公司代持3000万股份以及股东贷款购买份等违规问题,恒丰银行研究决定:不归还贷款的股东必须将股份退还恒丰银行,由恒丰银行对外转让归还股东贷款;三自办公司注销,清退职工集资款。由于短期内难以找到合适的买家,恒丰银行决定将1.5亿股自办公司的股份先找关联企业代持,再找合适机会转让。

找公司代持股份应付检查

2005年起,姜喜运利用控制、掌握恒丰银行股份变动的职务便利,采取以相关企业名义从恒丰银行贷款或操控股份转让获取差价作为形式上的转让资金,将三自办公司1.5亿股、济宁两家公司3000万股以及其他股东贷款持有的部分恒丰银行股份,转让至烟台本地关联公司名下代持。

法院认定,姜喜运在控制股份转让的过程中,采取背靠背交易(买卖双方一般不见面,由其分别确定股份买卖价格在空白股份转让协议上盖章)从中赚取差价款、高价转让分红送股份获取收益以及控制现金分红款(将代持股份分红就汇到其指定公司账户上)等形式,赚取了大量账外资金。姜喜运还利用青岛市凯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自办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凯悦公司)、成立江阴恒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恒新公司)等作为账外资金平台,承接涉案股份的大部分资金最终也来自于此。

2007年以后,被告人姜喜运通过恒丰银行各地分行行长联系山东省外公司,将上述由烟台本地公司代持的股份交由省外公司代持,形式上仍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支付转让款,转让资金来源于以代持公司及其他公司名义从恒丰银行贷款或由代持公司垫付。

2007年6月姜喜运使用上述股份转让的部分资金及自办公司股份分红款共计1.69亿余元,清退了职工集资款。自2008年至2013年,姜喜运利用恒丰银行股份高价转让、分红送股等赚取的大量资金,将恒丰银行委托其他公司代持所产生的贷款、垫资陆续归还。

在归还完前述垫资后,姜喜运将由其他公司代持的恒丰银行股份转至其朋友朱明亮实际控制的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阳光(600220,股吧)紫金投资有限公司,其女婿徐高翔注册的北京汇金泰信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中金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及姜喜运以其亲友及他人名义注册成立的南京兑润投资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名下代持。上述公司承接股份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并在恒丰银行备案,但均未实际支付受让资金,恒丰银行也无人知晓股份具体情况。

根据姜喜运的辩解,之所以将股份转移到江苏正阳、南京元隆等公司名下,是因为之前代持股份的其他公司和恒丰银行没有任何关系,股份放在那些公司名下存在潜在的风险,比如可能被其他公司擅自拿去质押或者因其他公司卷入诉讼而被强制执行,因此,其成立公司是为了便于管理这些股份,规避潜在的风险。客观事实显示,姜喜运以其亲友成立的公司并无其他个人业务,姜喜运个人或者亲友也并未从中获利或者支取资金。

2010年,姜喜运动员恒丰银行高管联系买家,将由上海安新华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代持的源自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及分红配送股全部对外转让,并将获取的2.69亿元转让资金转到青岛凯悦公司账户。

姜喜运在恒丰银行高管会上宣称本行自办公司的1.5亿股份已全部处理完毕。上述2.69亿元资金部分用于恒丰银行向职工发放奖金,剩余2.3亿元用于处置恒丰银行福州分行不良资产。姜喜运于2012年在恒丰银行高管会上宣布上述1.5亿股份的转让资金全部花完,制造恒丰银行委托其他公司代持的该行自办公司1.5亿股份已全部处置完毕、资金已入账的假象,致使恒丰银行无人知晓姜喜运还掌握大量账外股份及资金的事实。

股份转移后,2013年3月至4月,姜喜运将这些代持的股份以每股5.8元转让给上海国之杰公司,股份转让价款共计23亿余元,后将部分款项先后借给上海国之杰公司、山东大陆企业公司,获取2.46亿元利息。姜喜运使用该26亿余元的部分资金从其他公司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和借贷理财。

“背对背”交易赚价差

一审判决认定姜喜运贪污的股份共计四项,分别源自于三家自办公司的 1.5 亿职工股、济宁两家公司的 3000 万股、蓬达公司的 1000 万股、渔业公司的 5000 万破产股。

济宁两家公司分别为世通公司和中油公司,2002 年 12 月,两家公司为恒丰银行代持 2000 万股和 1000 万股股份,入股资金系恒丰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交由两公司在济宁市城市信用社贴现后支付。后根据原银监会要求,恒丰银行必须清理自持或者通过其他公司代持的股份,于是,为了应付原银监会的检查,2006 年 7 年,济宁两家公司代持的这 3000 万股转至烟台润华经贸公司名下代持;2007 年 7 月,这 3000 万股又被转至四川华立投资公司名下代持,经过历年利润分配增值 7605 万股,2009年4月,姜喜运通过调配账外赚取的资金将银行承兑汇票解付资金及相关贷款全部还清。

2010 年12月,姜喜运从四川华立投资公司转让 3900万股至南京余融公司。剩余股份经历年利润分配增至 4641.264万股,于 2013 年2月被姜喜运转至南京倍民公司,扣除配股 975 万股以及该配股之后的送股,变为3420.144万股。该3900万股和3420.144万股被一审判决认定为贪污。

蓬达公司全名为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蓬达公司曾出资 5000 万元购买恒丰银行 5000 万股股份。2006 年,蓬达公司拟以1.6元/股的价格将所持有的 5000 万股转让出去,但被姜喜运阻拦。姜喜运和蓬达公司盖其东口头协商,恒丰银行可以每股 4.5 元转让蓬达公司持有的 5000 万股,共计 2.25 亿元。

之后,姜喜运将这5000万股中的3000万股,以每股7元的价格真实转让给烟台广信公司,收取购股款2.1亿元;将另外2000万股先转至烟台润华公司名下代持,之后从中拿出1000万股以每股7元的价格真实转让给上海天韦公司,收取购股款7000万元。随后,姜喜运将收取的 2.8 亿购股款中,支付给蓬达公司2.25亿元,将剩下的5500万元转至江阴恒新公司。

简单来说,姜喜运通过和蓬达公司约定以4.5元每股将该公司持有的 5000万股转让出去,实际上以7元每股的价格转让了4000万股,进而赚取了5500万元和 1000万股的差价。

第四笔是渔业公司的 5000 万破产股。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司曾从恒丰银行贷款购买了 5000 万股恒丰银行股份。2005 年,渔业公司濒临破产,但在恒丰银行尚有大量贷款未还。于是,姜喜运和渔业公司协商约定:渔业公司所持 5000万股交由恒丰银行处置,由恒丰银行找公司转让出去,收回的资金抵偿烟台渔业公司在恒丰银行的贷款。当时,姜喜运和渔业公司董事长刘智义商量将这 5000 万股以每股 1.21 元的价格转让出去,转让金额为 6050 万元,其中 5000 万元用于归还在恒丰银行的贷款,剩余 1050万元归渔业公司使用,恒丰银行将渔业公司所欠其余贷款核销。

之后,姜喜运安排青岛新纪元公司代持 3000 万股,由恒丰银行自办公司青岛凯悦公司代持 2000 万股。具体操作为,以青岛两家公司名义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贷款共计6450 万元,其中 6000 万元用于支付购股款,450 万元用于支付利息。

2008 年 4 月,姜喜运用江阴恒新公司账户资金归还了贷款本息,并将青岛凯悦代持的股份全部转让至青岛新纪元公司名下代持,经送股共计 6500 万股。2009 年 12 月,姜喜运将上述股份中 3500 万股转至南京中金普泰公司名下,另 3000 万股转至北京汇金泰信公司名下。

贪污还是挪用之辩

2013年11月,姜喜运被免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2014年1月被免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

一审判决认定,姜喜运在离任后未向后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蔡国华汇报、交接个人掌控的上述恒丰银行股份和资金。不仅如此,2014年2月至4月,姜喜运安排孙金光先后在杭州、上海注册成立杭州谊励公司、杭州科建公司、上海进鸿公司、上海庆励公司并以上海进鸿、杭州科建公司名义购置了1套办公楼和2套住宅楼。

2014年2月,烟台市审计局受烟台市委组织部委托对姜喜运进行离任退休审计,姜喜运未参与审计,也未提交述职报告,没有向审计组报告其单独掌握恒丰银行股份、资金的事实。

一审判决认定,原由部分公司代持的恒丰银行股份,实际上是属于恒丰银行的,由恒丰银行委托其他公司代持。姜喜运利用控制、管理恒丰银行股份变动的职务便利,在未实际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将这些公司代持的恒丰银行股份,转至姜喜运以其亲友等人名义注册的八家公司,予以隐匿,恒丰银行无人知晓股份具体情况。

姜喜运始终辩称,其将相关恒丰银行股份转至八家公司,只是更换代持股份的主体,并没有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在离任退休交接时,其曾三次向蔡国华提出交接。之所以不公开报告,是因为这些股份均系恒丰银行违规操作,无法进行公开。

姜喜运代理律师认为,姜喜运运作这些股份的行为明显违规,但该违规操作行为和为了保持烟台市政府占据第一大股东的地位是紧密相关的,后续蔡国华也进行了同样的违规操作,说明恒丰银行内部治理存在重大问题。在此背景下,账外资金的运作到底是为了恒丰银行的违规操作,还是个人的挪用,亦或者是一审判决认定的贪污,难以区分。且不管是本案的账外资金,还是一审认定贪污的账外股份,都是姜运利用管理股份转让的职务便利,采取“中间商赚差价”的方式赚出来的。该差价的权属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赚出来的这些钱都在公司的账上,一审也全部轻易地就追缴到位。因此认为,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死缓、终身监禁,量刑过重。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一审法院认为,姜喜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之所以认定被告人姜喜运贪污股权,主要基于如下理由:(1)这部分股权恒丰银行不了解,既没有体现在财物账目上,也没有体现在小金库账目上,公司高管都不掌握这些情况;(2)被告人实际控制这部分股权,股权登记在被告人自己及其亲属设立的公司里。(3)案发前,无论是离任审计、职务交接还是监察谈话,被告人没有向恒丰转交这部分股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不过李伟同时认为,目前的认定也有值得推敲的地方,比如一些银行体外运转的资金如何看待?为了运转方便不一定让很多人知晓,体外运转过程中,被告人将银行利益纳入自己名下显然可以认定为贪污,本案用隐匿替代股权转让的完成是否可以认定为贪污?毕竟目前的证据看,股权自始至终姜喜运只是控制,没有明确登记到个人或他人名下,且整个股权交易经过登记可检索。当然,可探讨的是,名义上持有这些股权的公司是不是姜喜运犯罪的工具,被告人退出工作岗位后仍要为恒丰银行保值增值做工作的辩解是否成立。

对于二审判决,本报将继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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