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法律约束下的权益保障
如果公司不懂竞业限制,没有跟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利益受损是非常遗憾的事;如果员工盲目跟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致使未能正确履行义务而招惹官司是一件令人闹心的事情。为此,我们邀请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彦红为我们现身说法,揭开竞业限制规则的神秘面纱。
记者:什么是竞业限制?
李律师: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限制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最长不得超过2年)到同类竞争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记者:《公司法》中也规定了竞业禁止制度,其与《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规则有什么区别吗?
李律师: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主要存在四大区别:1.义务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2.义务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董事、经理;后者是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具体包括公司董事、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和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最长不得超过2年)。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记者:未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数额,此时该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李律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记者:竞业限制期间未支付补偿,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还有约束力?
李律师: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可见,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所以即使单位在三个月内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依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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