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协助他人开采稀土矿 男子获刑并附带共同赔偿400万元
○本报讯记者苏勇军通讯员陈碧霞为牟取暴利,提供山地与他人合伙开采稀土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近日,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杜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杜某和同案人方某、黄某共同赔偿国家损失400万元。
2018年3月,杜某电话邀请方某(已判决)等人到东源县其管理的种养场内探寻稀土矿。经勘验,发现该种养场内有稀土矿。杜某便和方某、黄某(已判决)商量好由方某出资,黄某负责采矿、管理,杜某提供山地和协调各方关系。2018年4月4日,该非法采矿点开始动工,黄某雇请了一批工人负责打井、采矿,在山上打好了600多个孔,其中400个孔灌入硫酸铵肥料。同年4月19日,该非法采矿点被巡山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2018年9月3日,杜某被东源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9月23日,杜某被抓获归案。
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非法开采行为破坏东源县稀土矿矿石量73449吨,稀土氧化物58.02吨(析出稀土氧化物15.42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400万元,非法开采析出的稀土氧化物价值106万元。
东源县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对被告人杜某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东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杜某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协助他人开采稀土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4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杜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经查与事实相符,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因与他人共同犯罪造成国家资源的破坏,依法应共同赔偿,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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