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说“法”: 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

河源日报 2020-06-25 07:43

关于端午节的说法众说纷纭,有的说是为了纪念投江的屈原,有的说是为了歌颂救父投江的孝女曹娥……但无论何种说法,端午节都与追思品德崇高的先人有关。然而,近年来,在网络上却屡屡刮起恶意抹黑革命先烈、诋毁英雄人物的歪风。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彦红端午说“法”,对英雄烈士保护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答。

记者:英雄和烈士如何界定?又如何区别?

李律师:英雄是指无私忘我,不辞艰险,为人民利益而英勇奋斗,具有英勇品质的人。烈士是指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以及为争取大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员。英雄不一定都是烈士,烈士都会是英雄,但无论英雄还是烈士,我们都应怀着敬畏之心去爱戴、仰慕。

记者:哪些人可以被定义为烈士?

李律师: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第二款则补充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记者:你如何看待某高校官微发笑话恶搞邱少云、黄继光、董存瑞三位烈士、“暴走漫画”篡改叶挺烈士《囚歌》等事件?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李律师: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我们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我们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应让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损。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害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除上述情形外,还有哪些行为会受到严惩呢?

李律师: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如发现上述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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