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修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缴费标准 政府代缴困难群体养老保险费

河源日报 2020-05-14 08:19

○本报讯记者曾俊霖通讯员程子跞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层次,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生活,河源市修订出台了《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

调整缴费标准

实现个账多积累

据介绍,河源市从2014年起执行每年120元至3600元共十个档次的缴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要求,河源市《实施办法》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由原来的十档改为现行的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其中,最低缴费标准从120元提高至180元,与近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基本一致;最高缴费标准从3600元提高至4800元,有利于收入水平较高的参保人通过更高缴费实现个人账户多积累。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和省的社保扶贫相关文件要求,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相关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精神,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困难群体

实行政府代缴

《实施方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政府缴费补贴最低标准。

《实施方法》提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最多不超过15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缴费时间长

可加发基础养老金

《实施方法》提出,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施方法》还提出,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区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对缴费时间较长的参保人,按其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人持续缴费。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参保人,有条件的县区可每月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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