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200余天法院判处其退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

河源日报 2020-05-08 08:01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张怡萍陈碧霞开发商交房时间一再拖延,购房者住进新房变得遥遥无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和平县的杨某就遭遇了“逾期交房”这样的糟心事,无奈之下,她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款。日前,和平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判决开发商按合同约定退款给杨某,并对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

2017年11月26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和平县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开发商将和平县阳明镇某小区1单元出售给杨某,房屋总价为50万元,杨某需支付首期房款15万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向杨某交付房屋,如果逾期交房超过90天,杨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共计177904元,并以所购房屋为担保物,与第三人和平农商银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通过银行按揭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剩余购房款35万元。此后,原告一直按时向银行归还住房贷款,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直至2019年10月21日才通知交房,严重逾期。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具有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资质的企业法人,其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约在先,致使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第三人也表示同意,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由被告退还原告首期购房款、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177904元及所产生相应的利息,并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同时解除原告与第三人和平农商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由被告支付原告已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直接向银行归还原告购房按揭的剩余未还贷款本金及提前归还贷款的违约金。

法官提醒,购房无小事。购房者在购房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文件及证据材料。一旦产生纠纷,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倡导房屋买卖双方都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让“契约精神”成为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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