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顺风车主肇事引发纠纷 网约平台是否要担责?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陈碧霞李某搭乘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出行,未料途中与滴滴顺风车司机景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因赔偿始终无法解决,日前,李某将摩的司机黄某、滴滴顺风车司机景某、顺风车投保的某财险河源中心支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顺风车运营平台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一起起诉至东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1万余元。
2018年6月28日,被告景某通过被告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顺风车平台提供路线匹配信息形成顺风车订单进行顺风车搭载业务,在去接乘客的途中,与被告黄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李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景某、黄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李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河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被评为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景某驾驶的轿车在保险期内。
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原则和项目及按照《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法院依法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鉴于景某驾驶的车辆在某财险河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被告某财险河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伤残限额内共承担6万元,因被告某财险河源中心支公司已经支付原告1万元,故其扣减后应承担5万元。
超出保险限额的8.7万余元,按照责任划分,由被告景某、黄某分别承担50%。因本案肇事车辆订单系统显示的是顺风车,而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不是顺风车的运营主体,故在本案中不是适格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顺风车订单形成过程中,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顺风车平台只负责发布信息而不主动对车主进行派单,由车主或者合乘者自行匹配路线并接单,顺风车平台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仅提供居间服务,并非肇事车辆的承运人及事故的侵权人,另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顺风车平台在车主与车辆准入方面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请求顺风车平台运营商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东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被告某财险河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景某、黄某分别赔偿原告李某4.3万余元;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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