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博检提起公益诉讼助力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情防控

惠州日报 2020-04-09 07:36

惠州日报讯 (记者李燕文 朱丽婷 贺小山 通讯员廖景浓 杨汝欢)日前,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就尹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依法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县检察院把助力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突出的公益保护任务,迅速启动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充分发挥疫情期间保护野生动物的司法导向作用。

接下来,该院将充分利用疫情防控形成的共识、合力及高压态势,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助力疫情源头防控,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公益司法保护,进一步增强公民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和树立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

据了解,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尹某某召集胡某某、胡某、涂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乘小汽车并携带气枪从河源市源城区至博罗县观音阁镇意图猎捕野生鸟类。在观音阁镇Y400沿线,尹某某使用气枪猎杀小鸟5只。当日尹某某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高压气枪一支、铅弹58发、小鸟5只(均已死亡)。

惠州市林业局鉴定,尹某某等人非法猎捕的小鸟,其中1只为褐翅鸦鹃,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八声杜鹃2只、夜鹭2只,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国家保护动物。经博罗县自然资源局核算,尹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500元。

1月13日,县检察院民行科对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立公益诉讼案进行审查,并在第一时间指派两名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经听取办案民警介绍案情和仔细翻阅相关卷宗后,该院承办检察官不光就取证的方向等问题提出意见,还就如何快速、高效地取得证据提供操作性较强的意见,并督促公安机关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在保证办案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收集证据、从快移送审查起诉。次日,该院通过正义网发出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1个月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月2日,博罗县公安局将该案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该院民行科案件承办人邀请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办案民警到该院参加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座谈会,针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不够充分的问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完善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对涉案动物的价值说明。3月10日,为兼顾安全防疫和严格办案,办案组以远程提审的方式依法对被告人尹某某进行了讯问。通过讯问,一方面,核实有关刑事证据;另一方面,听取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意见。

3月20日,该院就此案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力求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尹某某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500元,并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全省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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