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四金”法律概念保障交易安全

河源日报 2020-04-07 07:23

生活中,不少人容易混淆押金、订金、定金、违约金这“四金”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关系,在签订交易合同时不知该怎么约定,遇到纠纷时也不知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今天笔者邀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彦红,请他对上述“四金”进行解读,为大家解答相关法律知识,以便引导大家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记者:李律师,您能为我们概括一下定金的法律含义吗?

李彦红: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的处理后果有以下两种情形: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记者:李律师,您能为我们简要讲一讲订金与定金、押金与定金的区别吗?

李彦红:一、严格来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时,订金可充当货款,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订金不具有双倍惩罚的功能。二、押金亦不具有双倍惩罚的功能。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不受20%的限制。一般情形下,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订金、押金都不是定金,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功能。根据《最高院关于〈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违约金与定金均具有惩罚的功能,两者之间有何区别?

李彦红: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违约金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即使约定了违约金在实现时也可能受限制,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黄欣)

新闻推荐

国旗半垂 九州同悲 河源市深切悼念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

■市委市政府大院降半旗志哀本报记者冯晓铭摄■源城消防指战员在默哀本报记者冯晓铭摄○本报讯记者冯晓铭昨日,庚子年清明...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