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必看的法律知识
受疫情影响,导致一些劳动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有些用人单位也遇到延迟复工、经营困难等问题,就上述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关心的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知识,我们邀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彦红为大家解答。
记者:作为劳动者,在疫情期间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工资呢?
李律师:不可以。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记者:员工结束隔离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李律师: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处理;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休年假、加班调休;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记者: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通过缩短劳动者工作时间,少发放工资?
李律师:企业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由于缩短工时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了,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疫情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能否裁员?
李律师:企业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尽量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来缓解人事成本压力。如确需裁员,需要有完善的裁员程序并给予被裁员工经济补偿金。
记者:员工因担心感染而拒绝按时上班,应如何处理?
李律师:双方协商沟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依法复工后,劳动者仅仅因其个人内心恐慌想法或者以担心感染为由而拒绝上班的,用人单位应与其沟通,消除员工恐慌情绪,引导劳动者逐步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对于非来自于或者途经重点疫区的员工,且确实无法通过沟通解决的,应书面通知员工按时返岗上班,并以各种方式送达返岗通知、保留送达凭证。员工仍拒不返岗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处理。
(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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