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快立快审快判3起涉疫刑事案件依法从快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

河源日报 2020-02-25 07:56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张镇衡陈碧霞昨日,东源、连平两地法院借助远程提审系统等开庭手段,对3起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依法从快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

其中,朱某某妨害公务案和林某某诈骗案,从法院立案到审结,用时3天,充分彰显了法院机关严厉、精准打击犯罪,坚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大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

据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河源市两级法院立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强对疫情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研究,市中院早在2月3日就下发《关于严惩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通知》,加强对两级法院的审判业务指导,明确刑事审判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要求建立绿色通道,做足相关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准备,依法快立、快审、快判,及时从严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

案件一:朱某某妨害公务案

1月28日,防疫人员在对途经疫情发生地的李某某跟踪走访时,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的妹夫)拒绝配合防疫医学观察工作,并将现场执法的派出所民警打伤。2月20日,东源县公诉机关向东源县法院提起公诉。当天,东源县法院对朱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予以立案,于2月24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据介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件二:林某某诈骗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找来一些口罩的图片和广告信息,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谎称手上有现货口罩出售,吸引微信网友购买,并采取与被害人谈好价格、收到货款后逃避联系的手段进行诈骗。1月28日至2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共骗取4名被害人15130元。

2月24日上午,东源县法院借助远程提审系统,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河源市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三:周某某诈骗案

2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微信群上看到被害人孙某发布欲购买口罩的信息后,谎称其有口罩出售。2月4日,孙某添加了周某某的微信。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周某某诱骗孙某向其购买口罩。当孙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周某某支付5000元“定金”后,周某某便将孙某的微信号拉黑。

2月24日下午,连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该案,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连平县首宗宣判的涉疫情刑事案件。

据悉,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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