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在各种经济活动往来中签订合同是防范风险的很好方式,那么在交易过程中签订合同应当注意哪些细节才能减少争议呢?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对此进行详细解答。
记者:李律师,你好,合同签订时一般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
李律师:首先,大家要清楚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防止将来产生纠纷有依据可遵守,在协商或者诉讼或者仲裁时,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说话。如果起诉或仲裁的话,被告或者被诉人的身份一定要确定,所以要注意把自然人的身份证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注明对方的住址和通讯方式。如果对方是公司,那么就要把公司的经常营业地、公司对公账户、通讯电话注明。其次,合同条款应约定一方违约后需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金额,要约定守约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最后,要约定日后如产生争议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还是合同签订地。
记者:公司之间磋商签订的合同大多用的格式合同,其中有什么风险吗?
李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所以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在制订合同条款时应当尽量公平公正。
记者: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李律师: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不建议使用。另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记者:那在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李律师:最好约定准确的违约金,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全面履行的有效保障,当事人往往因为双方关系融洽,忽视约定违约责任,而一旦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也就无法保障合同全面履行。如果不约定违约金金额,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有时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大小,致使维权难度大。(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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