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上期我们了解了名义持股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那“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应如何防范呢?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对此进行详细解答。
记者:李律师,“隐名股东”具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李律师:“隐名股东”具有以下法律风险:(一)隐名股东可能因代持协议无效而遭受损失。如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代持股协议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二)名义股东可能不按照代持协议的约定向隐名股东支付投资收益。(三)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名义,包括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讨论和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红利分配权、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等。(四)隐名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需要名义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如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以维护隐名股东权利时,名义股东可能怠于行使股东权。(五)因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将代持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而第三人可以依照“善意取得规则”取得该被处分的权利。(六)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成为实质性的股东(即“显名化”),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七)名义股东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而使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八)因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当其离婚时,其配偶可能会将该代持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加以分割;而当其死亡时,其继承人可能将该代持股权作为遗产继承。
记者:“隐名股东”可以采取哪些事前措施来防范风险呢?
李律师:“隐名股东”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一)审慎拟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持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隐名股东投资权益的保障。(二)代持协议中明确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并经公证。双方可以约定名义股东违反代持协议时应当承担较为苛刻的违约责任,加大名义股东的违约成本。(三)为避免名义股东滥用或怠于行使股东权,隐名股东可以在代持协议中明确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具体方式,或要求名义股东书面授权隐名股东信任的第三人,由该第三人代理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四)签订代持协议时可要求代持人将代持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五)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条件许可的话,要求他们在协议上书面认可。(六)隐名股东可在经营管理中实际参与经营。(黄欣)
新闻推荐
大湾区城市餐饮协会有关负责人、省内知名粤菜大师等齐聚河源 为河源“粤菜师傅”融湾发展献计
■嘉宾们参加河源“粤菜师傅”融湾发展对话活动。20日,河源市举办河源“粤菜师傅”融湾发展对话暨《寻味河源》首映式·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