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面临哪些风险?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该放弃行为是否在法律上合法有效?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进行免责而获得法院的支持?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邀请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为我们详细解答。
记者:李律师,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在法律上是否合法有效?
李律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患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保或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均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当员工提出不交社保的请求时,用人单位可向其解释缴纳社保的重要性,可拒绝员工这一违法请求。在劳动力成本日益增高的当下,作为企业,只有依法履行好法定义务,才能从源头上预防法律风险,这也是有效的预防措施。
记者:用人单位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李律师:有可能存在如下风险:1.员工提出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员工可提出离职。在这种情况下的离职,员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这种法律风险,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会对企业生产经营秩序造成负面影响。2.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支付滞纳金)。3.赔偿因未交社保而导致员工的损失。该赔偿范围很广,涉及到了社保所能给予的各类补助,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赔偿、医疗费、生育费用、退休金。曾有个案件,由于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员工在退休时无法享受退休金,于是员工状告企业,要求企业支付其退休金,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诉请。
记者: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应如何担责?
李律师:如果公司未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所有的工伤待遇都得由公司买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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