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被追缴500多万元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陈碧霞王家敏日前,市中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黄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国家损失577.1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在其家乡东源县新回龙镇南山村一个称为“猪脚坳”的地方发现稀土,在进行实地查看后,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投入20万元资金用于购买开采所需的水管、薄膜等材料及化学提取药液,并聘请数名工人采用在山体上打孔布管、浇灌草酸水的方式进行非法稀土开采。因该非法采矿点山高林密、地形复杂,一般人很难发现,直到2017年10月31日,新回龙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视察中才发现黄某非法采矿的地点,随即马上采取抓捕行动,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
事后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非法开采矿点已破坏稀土矿氧化物69.54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77.18万元。
和平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稀土,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577.1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黄某非法采矿,破坏了矿产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判决黄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黄某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国家损失577.18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交。
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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