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最高可申请1000万元用于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

河源日报 2019-08-15 07:12

○本报讯记者郝晓楠针对中小微企业短期的过桥资金需求,《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出台,设立专门融资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单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贷款转贷服务,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

中小微企业是一个城市经济发展的“毛细血管”。随着企业不断发展,不少企业会遇到缺少资金的瓶颈,特别是用于还贷续贷的“过桥资金”,经常会让一些企业寸步难行。针对这些情况,河源市专门出台办法,决定由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资金设立河源市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单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贷款转贷服务,主要用于协助河源市辖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法人企业按时转贷,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市政府将建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运行。

根据办法,融资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或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二、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

办法规定,企业主提出申请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仅限于由注册地在河源市辖内的法人银行机构和注册地在市外的法人银行机构在河源市辖内所设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必须用于偿还、续贷投入到企业正常生产经管的生产经营类贷款。企业申请融资专项资金单笔最高限额1000万元,且仅限申请企业和企业主用于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办法规定,融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融资专项资金。企业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有相关不良记录的,纳入市有关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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