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银行卡帮他人套取非法资金 三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河源日报 2019-08-13 06:48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刘芷君陈碧霞日前,连平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3名被告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他人的非法资金,帮他人套取现金,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8年7月至9月份,受害人周某等7人在一非法网站上参与赌博并被网络诈骗。经查,涉案资金流向温某昊等5人的账户,之后又将资金转向他人账户。其间,谢某波(另案处理)找到黄某明(另案处理),要黄某明找熟悉的朋友拿银行卡将非法资金套取出来,同意给其1%-2%的手续费。廖某强经黄某明介绍,同意利用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来为他人套取现金,廖某强又介绍廖某龙、陈某斌等人,利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来为他们套取现金。

经核查,廖某强用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为他人非法取现共计14万元,廖某龙用自己的建设银行卡为他人非法取现共计20万元,陈某斌用自己的建设银行卡为他人非法取现共计20万,廖某强、廖某龙、陈某斌套得现金后交给黄某明,再由黄某明交给谢某波。法院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廖某强、廖某龙、陈某斌分别向法院退赃3500元、2000元、4000元。

连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强、廖某龙、陈某斌明知他人非法获得利益,仍介绍或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套取现金,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天上不会掉馅饼,轻易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被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就有可能涉嫌犯罪。在此提醒大家,要树立法律意识,保护好自己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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