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的通告源府通〔2019〕6号
新丰江水库是河源市的重要饮用水源地,库内水域面积约370平方公里,平均水深30-40米,其中水库一级饮用水源水域保护范围为:新丰江水库大坝上游3500米(牛坑航标塔)至新丰江大坝的水域。
在新丰江水库库区游泳存在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对饮用水源水质将造成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禁止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游泳活动。
为避免对新丰江水库水质造成污染,现敬告广大市民:切勿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告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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