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肇事逃逸 原车主担责赔偿 法院判定,原车主因明知被套牌而不处理,应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共同担责

中山日报 2019-08-07 02:52

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套牌的原车主按理属于“无辜方”,但是如果明知车辆被套牌而没有处理,由此引发的结果就不一样了。8月5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被套牌车主李某被认定属于明知车辆被套牌而不制止,被判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今年62岁,是江西抚州人。2005年1月6日,李先生花费20多万元在广州某汽车贸易公司买了一辆小车,并驾车开回上海,随后一直在上海的公司使用该车。期间,李先生都是通过上海某4S店的李某办理违章手续,李某每次会把违章的事件地点及罚款金额告知李先生。

2014年8月28日,李先生的车辆在中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失共37289元。肇事车主逃逸,去向不明。事故中遭受损失的车主报警,警方发现,肇事车辆的车型和车牌与李先生的车完全一样。事故受损方的车主起诉到法院向李先生索赔,李先生并未应诉,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再审,辩称肇事车辆是套牌车,他不应为套牌车的肇事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的套牌车在2007年1月至12月期间,曾先后在广东省内河源、东莞、汕尾等近13个地区发生交通违法记录30余次,而李先生在十多年间都为此办理了罚款处理与年审,从未报警处理。

法院认定,李先生明知道自己的车辆被套牌而不制止,应当与套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称他从没有亲自办理违法手续而不知情。二审法院认定,帮助李先生办理交通违法手续的李某,每次都会将违法时间地点等具体内容告知李先生,因此他不存在不知情的情况。近日,法院终审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明知车辆被套牌不处理,机动车所有人须担责

现实中,有些车主为规避违章,会买同样外观的车,违法自己套自己的车牌,将两辆车放在不同的地方使用,违规时向交警报案自己被套牌,而自己的车辆有不在场证明,从而规避违章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 张房耿 实习生 梁彦晴 通讯员 刘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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