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等情况调整
59.工伤职工在医疗结束后,多长时间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市人社局工伤科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60.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定期调整?
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6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河源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规定,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727920元。
62.职工发生工伤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伤部门进行申报,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答:参加了工伤保险没有及时申报,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认之日起,超过30日申报的,在申报之前所产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申报之后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
(本报记者曾俊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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