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成长应受到重视。除了日常的关心,我们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人身与权益可能受到的伤害,是否了解呢?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彦红对此进行了详细解答。
记者:近年来,频频爆出幼儿园教师或家庭保姆虐待幼儿的新闻,这种虐童行为在受到道德谴责的同时是否受到法律约束与惩戒?
李律师:这种虐童行为不仅会受到社会谴责,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扩展了原刑法中虐待罪主体范围,将教师和家庭保姆这类负有看护职责的人纳入了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内。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儿童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如果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在民事赔偿上,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主张赔偿损失。侵权之诉主要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记者:对于近些年社会关注的“校园欺凌”中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问题,公众应如何理解?
李律师:未成年并不是校园欺凌施暴者的挡箭牌,未成年人在实施校园暴力行为的同时,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因此,未成年人不应以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有恃无恐,恣意实施校园暴力行为。同时,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如果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疏于管理或者放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校园暴力的受害者,除了追究施害者的责任外,还可以对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著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研究发现,幼年时期遭受虐待的儿童,在他们成长直至成年过程中,在社会竞争力(人际关系、社交能力等等)和学业表现方面的发展都低于正常水平,遭受虐待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因此,家长和学校应该一起努力,为孩子营造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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