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央行百亿元大动作背后有何深意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林晓丽)在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四年后,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正式成立。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月24日在北京开业,注册资本为100亿元,由中国人民银行100%持股,法定代表人是黄晓龙,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
经营范围:可投资但不得发放贷款
信息显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不过,经营范围同时限制: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分析:有利于存款保险制度更好落地
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在接受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意味着存款保险基金有了独立的管理运营公司,这有利于存款保险制度更好落地。
此前,存款保险基金未有独立机构运营一直饱受争议。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昨日也表示:“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四年之后,我国成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机构,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可以在业务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更加公正地进行存款保险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也将更有效率。”董希淼认为,下一步,应落实“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赋予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一定的监管权,以便其更好地参与问题银行的处置工作。
数据:去年末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施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存款人不需交保费。
当年,全国3824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全部办理了投保手续,风险差别费率平稳实施。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由人民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据央行今年3月份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
数据显示,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末,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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