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单位解除其合同是否合法?

河源日报 2019-05-20 09:30

记者:杂志社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将小王的岗位调整至与其专业紧密相关的岗位,而小王的工资、职位并未因岗位的调整而降低。杂志社对小王进行调岗后,多次向小王发出催促其到岗上班的通知书,但小王拒绝上班。据此,杂志社以小王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小王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小王对此不服,认为杂志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针对本案,我们邀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为我们解答。

李彦红:根据广东省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要同时符合以下情形:(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案用人单位属于合理合法调岗,用人单位发了催促其上岗通知书后小王拒绝上班,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不违法,无须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记者:在现实中用人单位经常会碰到“异地调岗”的问题,那么针对这种情形法律上一般怎么认为呢?

李彦红:《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依据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一般不能随便调员工到异地上班。

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变动需求,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把工作地点约定为:“工作地点为单位经营场所所在地,如单位经营场所变动的,员工的工作地点也随之变动。”或约定:“工作地点变动在20公里以内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整变动工作地点。”如工作地点变动后员工不到岗,要多次催告,以证明员工拒绝及单位充分沟通及已风险告知之事实。(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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