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注销公司不告知债权人股东需要担责吗?

河源日报 2019-05-07 10:25

2016年6月13日,法院受理A公司与B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本金及利息100万元。2016年10月17日,B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清算报告》,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原告A公司认为,被告刘某作为B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明知B公司拖欠原告借款,且原告已经起诉的情况下,清算组并没有向原告发出通知,告知原告申报债权,也没有将B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列入清算报告进行清算。B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100万元。法院判决认定,B公司因拖欠借款被诉至法院,诉讼期间B公司向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刘某是清算组的唯一成员及股东,违规注销B公司,依法应对B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认为,公司在正常存续的情况下,对于公司所负的债务肯定是由该公司承担,股东不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公司未经清算直接注销,或虽已清算,但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这些未依照法定程序恶意违规注销公司的行为,作为公司清算组成员,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被注销前,对于已知的债权人要履行通知义务,对债权进行申报。如果清算组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不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即通过清算报告的,该行为属于虚假清算,是违法行为,因此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中规定,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本案刘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又是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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