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开始实施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迈入法制化新阶段
○本报讯记者张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抛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5月1日起,《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河源市2015年9月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法规,明确了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等内容,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标志着河源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迈入法制化新阶段。
《条例》共有五章三十八条,针对性强,包括适用范围、管理职责、资金保障、分类处理、上门收集、保障监督、打击非法转移垃圾、法律责任等八大方面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有三大亮点,首先是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科学分类,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有机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其次是推行农村生活垃圾上门收集制度,这样可避免垃圾二次落地造成二次污染,能从根本上解决垃圾收集点污水横流、周边垃圾遍布、恶臭等问题,这也是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面先进经验写入法规;三是加大非法转移生活垃圾打击力度。
《条例》是一部较符合农村实际,具有河源特色,质量较高的专门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地方性法规,也得到了省人大的充分肯定。
据介绍,《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有利于明确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经费投入;有利于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更好地保护河源市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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