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刷卡透支7万元险些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积极还款取得银行谅解,公诉机关撤诉

河源日报 2019-04-25 07:52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何某刷卡透支7万元后逾期未按规定偿还余下的借款,被连平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何某在被起诉前还清全部透支款后取得银行的谅解。法律援助律师以被告何某没有主观故意非法占有及公诉机关认定金额有偏差为其进行了辩护。最终,连平检察院撤销了对何某的起诉。

据了解,何某于2014年5月在某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额度7万元。办理信用卡后,何某刷卡透支7万元,分36期还款,按规定每月应还款约2200元。但何某还款至2016年12月份后不再还款,经银行多次督催,何某仍逾期超过3个月至案发未按规定偿还,欠款本金34926.96元,本息共计51263.68元。

连平县法律援助处为被告何某指派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了解得知,在公诉前,何某已还清全部透支款,并取得银行的谅解。

何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将他的粤PRC8XX号小轿车的登记证原件质押在银行后才透支7万元,并将7万元全部转账给车行用于购买该辆小轿车。之后,何某的车辆登记证一直押在银行,直到还清本息后才赎出来。

何某因工资较低、家庭开支、小孩需长期到河源市做说话和外向训练等原因导致其暂时没有经济能力继续还款。

2019年2月21日,连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辩护律师以被告人何某涉案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等进行了辩护。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三、第四条规定,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且应以公安机关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为准,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被告人何某共贷款本金7万元,共支付18个月还款38160元,立案时所欠本金为31840元。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归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按照这一法律规定,本案涉案金额应当认定为31840元,就算按起诉书认定的本金34926.96元计算,也没有达到5万元的起点,所以不能认定达到5万元“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公诉机关最终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消起诉。

日前,连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公诉机关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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