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还有其他途径维权吗?

河源日报 2019-03-25 07:42

记者: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当事人的一个很大问题。那么,当公司资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应如何维权呢?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为我们解答了这一问题。

李律师:现行比较常用的执行手段一般是查封、扣押、冻结公司财产,限制公司主要负责人用公款高消费,把公司放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公司这种法人机构比较复杂,在用完这些措施债权仍然不能得到维护的情况下,还可以追加被执行人,以获得债权的实现。

记者: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破解执行难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新规。李律师,你给我们介绍一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李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首先,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因为现行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不是实缴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还是大量存在的。其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再就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记者:我们了解到,一些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在未经清算程序,股东或者董事便对公司进行了注销登记。那么针对这样的情形应如何维权?

李律师: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申请执行人是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也是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该第三人在承诺范围内应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应积极主动搜集相关证据,或向法院提交相关申请调取公司账薄,到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内档案资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债权。(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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