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养狗咬死鸭咬伤人 狗主人输理又赔钱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魏秀燕陈碧霞农村散养狗咬伤人事件,常常造成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日前,家住东源县黄田镇的阿东(化名)因散养的狗咬死他人的鸭子,并咬伤了人摊上官司,被邻居阿华(化名)起诉至法院。
2018年2月1日,阿华饲养的11只鸭子在自家猪场池塘附近被狗咬死。因为阿华的养猪场与阿东家仅相隔数十米,阿东饲养的8只狗长期处于散养状态,没有进行拴养和圈养。且阿东家的狗前年曾经咬死过阿华家的鸭,所以阿华认为这11只鸭也是被阿东家的狗咬死的。2月2日,阿华向当地村委会反映此事,双方调解未果。
事发第三天中午,阿华找到阿东理论并追讨被狗咬死11只鸭子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发生争执和揪扯。其间,阿华的小腿被尾随阿东而来的狗咬伤,随后,他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注射狂犬疫苗。经医院检查,阿华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小腿被狗咬伤。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阿华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阿东赔偿11只鸭子的损失和被狗咬伤后注射狂犬疫苗的医药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阿东饲养的狗曾经咬死过原告饲养的鸭,东源县黄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赔偿之事对双方进行过调处,有东源县黄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书为证。其次,原告的11只鸭被咬死当日,被告饲养的狗数量多且处于散养状态,并且原告猪场又与被告家相隔不远。法官在原、被告住处勘查现场时,被告仍未对饲养的狗进行拴养。因此,被告饲养的狗存在咬死原告家的鸭的风险。被告饲养的狗与原告饲养的11只鸭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认定被告饲养的狗咬死了原告11只鸭,进而判决被告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1100元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告应对原告被狗咬伤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2176元。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阿华被阿东家的狗咬伤和阿华家的鸭被狗咬死,阿东应对阿华在上述事实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举证,阿东并未对此举证。因此,法院判决阿东赔偿阿华财产损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加强对动物的管理,要养成拴养动物习惯,以防发生动物侵权事件。
新闻推荐
■东源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证大厅女民警徐超在指导市民填报资料许多人会认为,在公安系统中,危险性最底的岗位应是文职。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