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养狗咬死鸭咬伤人 狗主人输理又赔钱

河源日报 2019-03-15 07:59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魏秀燕陈碧霞农村散养狗咬伤人事件,常常造成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日前,家住东源县黄田镇的阿东(化名)因散养的狗咬死他人的鸭子,并咬伤了人摊上官司,被邻居阿华(化名)起诉至法院。

2018年2月1日,阿华饲养的11只鸭子在自家猪场池塘附近被狗咬死。因为阿华的养猪场与阿东家仅相隔数十米,阿东饲养的8只狗长期处于散养状态,没有进行拴养和圈养。且阿东家的狗前年曾经咬死过阿华家的鸭,所以阿华认为这11只鸭也是被阿东家的狗咬死的。2月2日,阿华向当地村委会反映此事,双方调解未果。

事发第三天中午,阿华找到阿东理论并追讨被狗咬死11只鸭子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发生争执和揪扯。其间,阿华的小腿被尾随阿东而来的狗咬伤,随后,他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注射狂犬疫苗。经医院检查,阿华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小腿被狗咬伤。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阿华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阿东赔偿11只鸭子的损失和被狗咬伤后注射狂犬疫苗的医药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阿东饲养的狗曾经咬死过原告饲养的鸭,东源县黄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赔偿之事对双方进行过调处,有东源县黄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书为证。其次,原告的11只鸭被咬死当日,被告饲养的狗数量多且处于散养状态,并且原告猪场又与被告家相隔不远。法官在原、被告住处勘查现场时,被告仍未对饲养的狗进行拴养。因此,被告饲养的狗存在咬死原告家的鸭的风险。被告饲养的狗与原告饲养的11只鸭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认定被告饲养的狗咬死了原告11只鸭,进而判决被告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1100元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告应对原告被狗咬伤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2176元。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阿华被阿东家的狗咬伤和阿华家的鸭被狗咬死,阿东应对阿华在上述事实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举证,阿东并未对此举证。因此,法院判决阿东赔偿阿华财产损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加强对动物的管理,要养成拴养动物习惯,以防发生动物侵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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