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的司机为抢生意行凶伤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其有期徒刑1年

河源日报 2019-02-27 07:43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王家敏陈碧霞市场经济能使合作双赢,恶性竞争则会让双方付出沉重代价。和平县一名目中无人、目无法纪的摩的司机,为与同行争抢生意,竟常年携带管制刀具,动辄持刀恐吓、挥刀砍人。日前,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该名摩的司机判处有期徒刑1年。

年近50岁的曾某琴是和平县阳明镇人,平日以摩托载客为生。2018年1月的一天,曾某琴驾驶摩托车到和平县阳明镇某花园门口等候乘客,因不满同行朱某搭乘走了客人,便对朱某进行辱骂,并向其吐口水。朱某责问曾某琴为何对其吐口水时,曾某琴竟从摩托车挡风架中抽出一把菜刀将朱某的脸部砍了一刀,随后逃离。同年2月的一天,曾某琴再次来到某花园门口等候乘客,同样因不满排在后面的同行摩的司机叶某搭载走了乘客,待叶某送完乘客返回时,曾某琴与其发生口角,愤而抽出放在摩托车前挡风架里的菜刀,将叶某的右肘和左耳砍伤。随后的一段时间,曾某琴又多次因不满乘客未搭乘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碰撞、不满他人称呼其“绰号”等原因与他人发生争吵,并随意拔刀恐吓、威胁、砍人,先后导致5人轻微伤。同年4月,曾某琴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处以15天行政拘留处罚,同年5月被刑事拘留。

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琴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多次持凶器行凶殴打他人,导致多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犯罪行为致他人轻微伤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曾某琴有期徒刑1年。

办案法官表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等行为,主观动机是为了逞强耍横显威风,藐视社会公共秩序。例如本案中的曾某琴,常年携带管制刀具出门营生,就是属于典型的逞强耍横型的寻衅滋事行为。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遵守社会秩序,共事要讲究和睦相处,待人要做到和蔼可亲,做生意要信奉和气生财,生活中如果与他人发生争执,务必需理性克制,冷静处理,不要因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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