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帮忙找工作未果,受害者能否要回已付款项?

河源日报 2019-02-12 07:31

陈大(化名)的儿子陈小(化名)本科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满意的工作,令陈大十分难过。2017年11月1日,陈大找到了自称认识各个机关单位领导的潘大(化名)。潘大得知陈大的痛处后,当即允诺帮助陈小进入行政机关工作,陈大也立即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5万元款项给潘大作为活动费用。潘大承诺如一年内不能帮陈小安排到政府机关工作,上述款项将如数退还。2018年11月底,帮陈小安排落实工作的事还没有着落。潘大在陈大要求下,向陈大出具收款“收条”,承诺1个月内还款。到期后,潘大没有归还款项。于是,陈大将潘大告上法院,要求潘大归还本金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潘大向陈大返还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表示,本案的重点在于潘大收取陈大15万元款项性质的认定。

一、陈大与潘大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陈大委托潘大帮助其儿子寻找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二、陈大与潘大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陈大以高额资金委托潘大欲通过非正当途径安排其儿子陈小到行政机关工作,扰乱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秩序,是对其他劳动者所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利的侵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陈大与潘大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三、陈大与潘大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陈大要求潘大返还因该合同收取的15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同时,陈大要求潘大出具收条后,潘大逾期仍拒不返还所收款项,给陈大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因此,陈大要求潘大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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