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克扣拖欠工资或入“黑名单”

河源日报 2019-01-21 07:44

○本报讯记者曾俊霖通讯员程子跞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河源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等情形的,将对该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将信息纳入河源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依法依规联合惩戒。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遏制群体性事件发生。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办法》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在门户网站、“信用河源”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河源市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示。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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