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河源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普查的公告

河源日报 2019-01-12 06:36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本次普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准确确定普查对象、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规范界定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河源市第四经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19年1-4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河源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主要内容: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普查方式方法:网上直报与PAD(手持移动终端设备)采集相结合。一套表单位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由普查员携带数据采集终端(PAD)上门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进行抽样调查。

四、普查登记时间:2019年1-4月。

五、普查对象义务:所有普查对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开展工作,按照普查的具体要求,准备好相关证照和财务资料等,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并列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六、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责任:对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责任严格予以保密。普查所收集的资料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情形,可向河源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县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七、业务咨询及投诉建议电话(见右表)

特此公告

河源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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