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复他人毒死万余尾中华鲟两男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王家敏陈碧霞只因怀疑他人偷自家的鸡,卢某州和黄某池就故意报复同村村民,投毒致万尾鲟鱼死亡。日前,和平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州有期徒刑3年6个月,黄某池有期徒刑8个月。
卢某州和黄某池均是瘾君子,养成了吸毒恶习。2018年4月,卢某州因怀疑同村的何广(化名)偷了他养殖的鸡,遂起报复之心。4月8日,卢某州约黄某池在其位于浰源镇的小屋吸毒时,拿出一瓶事先准备好的毒药甲氰菊酯,对黄某池说想毒死何广养殖的鱼以示报复。经密谋,两人决定先到附近王明(化名)的农场,偷走王明的竹篓、衣服、解放鞋,在完成投毒后将王明的物品丢弃在投毒现场附近,以便干扰警方侦查,混淆视听,嫁祸于他人。
4月9日2时许,卢某州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某池窜至何广的双卡水鲟鱼养殖场,两人摸黑沿小溪而上,将一瓶甲氰菊酯倒在该小溪下游出水处,毒药顺着小溪流入何广的鲟鱼养殖池。二人投毒后,将所携带的衣服、解放鞋以及甲氰菊酯药瓶放在竹篓内,故意丢弃在附近山林后逃离现场。早上5时,何广醒来发现养殖的鱼大量死亡,怀疑被人投毒,便立即报警。和平县公安局民警马上赶到鱼池勘查,现场提取了鱼池水样、竹篓、解放鞋、甲氰菊酯药瓶等痕迹物证,并根据这些物证,顺藤摸瓜,将卢某州和黄某池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毒死的鲟鱼、鲶鱼、鲤鱼、草鱼等价值合计32.6万元。
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州面对纠葛,本应正确对待,妥善处理,但其为泄愤而约黄某池以投毒的方式,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32.6万元,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黄某池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1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州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黄某池有期徒刑8个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以投毒的方式毁坏他人财物,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办案法官解释说,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卢某州的犯罪目的,就是给何广一个教训,满足自身的报复欲,其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何广和他养殖场里的鱼,而非其它,结果造成养殖场里的鱼损失,而无其他损失,投毒对象特定,投毒点特定,现实上也没有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故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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