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因流水收入过低无法办理贷款按揭 3万定金被“挞定”不予以退还房管部门提醒:购房时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并对自己的贷款能力和风险进行提前预判

河源日报 2018-12-06 12:48

买房是喜事,但如果对相关流程没有深入了解,就很容易带来不必要的烦恼。近日,市民刘女士向笔者反映,她在市区某大型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并且缴交了3万元定金。但是,刘女士在等待银行放款时,却被告知因为她的流水收入过低无法办理贷款按揭。无奈,刘女士只好与楼盘开发商协商,要求退还定金。刘女士认为自己还没签订最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可以退还,但却遭到后者的拒绝。随后,刘女士还收到该开发商寄来的《挞定通知书》,告知其3万元定金已被没收不予以退还。

“挞定”,就是说已付定金而毁约,这就意味着要损失定金。市房管局调处科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刘女士的情况,楼盘开发商可以做“挞定”处理。因为刘女士签订了该楼盘的认购书,里面明确写着是“3万元定金”,并且无法申请到房贷是刘女士单方面的因素造成的。笔者随即翻阅了刘女士所签的认购书,在买、卖双方约定的第四与第五条条款标明:如买方无法按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提交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买方已缴付定金归卖方所有。

对于刘女士的“挞定”案列,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传芳说,这里也涉及到“定金”与“订金”的问题。“订金”并非债务履行担保,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也无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是一个履行债务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刘女士被"挞定",是因为其交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朱传芳说。

在市房管局调处科,笔者了解到,今年1月至11月通过河源市12345政府热线投诉的关于房地产交易的案例达336宗,其中关于退定(订)问题的案例56宗。

市房管局呼吁广大市民,购房不要只顾着掏钱签名,还需要详细了解签署的合同条款,并且要对自己的贷款能力和风险进行提前预判。特别是按揭购房的市民要提前了解银行政策,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遇到纠纷,可致电河源市12345政府热线进行投诉。(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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