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迈入法制化新阶段
○本报讯记者高芳芳通讯员周晓聪昨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下称《条例》),标志着河源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迈入法制化新阶段。这也是河源市自2015年9月25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胡为达在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就《条例》制定情况进行了说明。最终,会议以5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全票通过《条例》。
近年来,河源市高度重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设施建设,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基本形成,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但同时,河源市部分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责任不清、标准不明、监管手段薄弱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村“脏、乱、差”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变,与“共建共享和美河源”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结合群众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期盼和河源市的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因地制宜,制定一部符合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切实解决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问题,有利于推动河源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工作的进展,也是把河源市建设成为全省绿色发展的示范区、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生态排头兵的迫切需要。
据介绍,《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等内容,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条例》还对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的罚则。市人大常委会近期将发布公告,正式颁布该条例,并具体明确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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