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河源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公告
一、清查对象:河源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二、清查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等单位基本属性信息及从业人员数。
三、清查方式:普查员携带数据采集终端(PAD)上门进行“地毯式”逐一调查。
四、清查时间:2018年9-12月。
五、普查对象义务:所有普查对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开展工作,按照单位清查的具体要求,准备好相关证照和财务资料,按时、如实地填报清查表。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责任:对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责任严格予以保密。普查所收集的资料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情形,可向河源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县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七、业务咨询及投诉建议电话(见下表)
特此公告
河源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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