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森林防火区放鞭炮被查

河源日报 2018-10-04 07:02

○本报讯记者刘昕记者从市林业局获悉,10月1日11时40分许,连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巡逻到大湖镇湖东村大湖寨附近时,发现大湖寨地塘头山场有人扫墓时燃放鞭炮。随即,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查处。经查,大湖镇湖东村村民曾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鞭炮。

经查,曾某某在森林防火区燃放鞭炮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连平县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对曾某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村民经教育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感到后悔莫及,并写下悔过书。

森林公安民警提醒广大群众,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以来,特别是国庆节期间,野外用火极易引发山火。广大市民千万不要在野外随意用火,要文明祭祀,保护好我们的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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