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河源日报 2018-10-02 06: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26日上午9点30分。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源市红星路199号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六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黄捷辉行长(职工董事)。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4名(以下简称“全体出席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3,108,2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管层成员及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李震兴律师、马逸鸣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确认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股份委托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08,2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定向发行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08,2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修改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08,2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08,2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李震兴律师、马逸鸣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法、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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