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一特大制毒案终审判决 制毒首犯制毒师获死刑
○本报讯记者郝晓楠通讯员陈碧霞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河源市连平县内莞镇的特大制毒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维持了本案对7名制毒主犯的原审判决——判处制毒首犯谢某波,制毒工厂负责人、制毒师徐某平两人死刑,判处制毒师之一黄某喜、二次积极参与制毒并纠集3同案人参与制毒的黄某锋两人死缓,判处毒品承销商冯某威,纠结他人制毒、充当制毒犯罪保护伞、负责制毒后勤、放风工作的周某淦,提供制毒原料的戴某聪3人无期徒刑。
躲进深山租用老屋制毒
2015年2月份左右,广东省惠东籍人戴某先(在逃)出资、指使被告人徐某平组织被告人黄某锋等人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徐某平通过被告人当地村书记周某淦租用被告人赖某栋位于河源市连平县内莞镇小洞村的一老屋,作为制造毒品氯胺酮的工厂,并将制作出的毒品氯胺酮交给戴某先处置。
2016年1月初,戴某先与惠东籍人谢某波商量,合伙制造毒品氯胺酮,此后,两人开始筹集资金并寻找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俗称“料头”)及毒品销路。后戴某先找到被告人戴某聪购买制毒“料头”,谢某波找到被告人冯某威等人兜售毒品,承诺2016年农历年底前最少制出1000千克氯胺酮给他们,并向冯某威借款100万元,作为购买毒品的订金。此后,戴某先、谢某波分别组织人员实施制毒犯罪,决定再次在河源市连平县内莞镇小洞村赖某栋的老屋制毒,并勾结当地的村书记被告人周某淦参与制毒。其中戴某先指使徐某平组织人员参与制毒并指使被告人谢某忠等人将“料头”运到制毒工厂,后徐某平纠集黄某锋参与制毒,黄某锋再纠集黄某灵等三人参与制毒;谢某波指使黄某喜组织人员参与制毒并指使被告人赖某权购买货车作为制毒工具,黄某喜纠集了林某辉等两人参与制毒。在制毒过程中,徐某平担任制毒师、制毒工厂的总负责人,负责指挥、指导其他人进行制毒。黄某喜也是制毒师之一,小洞村书记被告人周某淦充当制毒犯罪保护伞,提供制毒场地并组织赖某栋等人负责后勤、望风等工作。2016年1月25日,河源、惠州、东莞三地公安机关同时展开抓捕行动,其中河源公安机关在连平县小洞村制毒窝点成功抓捕正在制毒的徐某平等被告人,现场缴获氯胺酮重达2吨多。
制毒首犯制毒师获死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波等14人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制造,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谢某忠等3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盐酸羟亚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合议庭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犯罪情节,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波、徐某平两人死刑,判处被告人黄某喜等两人死缓,判处被告人冯某威等3人无期徒刑,其余10名同案被告人分别以制造毒品罪、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判处14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谢某波等人不服,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仅改判一名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的刑期,被判死刑的两名被告人将依法报最高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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