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范围以及相应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的公告》 9月15日起512项行政处罚权将由镇街实施
信息时报讯(记者 吴瑕)6月15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范围以及相应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明确,广州市全部镇街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统一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据悉,该《公告》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告》附件《广州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调整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共512项,均为行政处罚权事项,其中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19项、住房和建设领域46项、水务领域48项、林业领域32项、生态环境领域29项、农业农村领域5项、卫生健康领域32项,城管领域301项。记者查看附件发现,不少行政处罚内容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其中,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广州市各区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南沙区除外)。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这些内容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为广州市各区(南沙区除外)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广州市各区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南沙区除外)。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损毁或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对于这些内容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为广州市各区(南沙区除外)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广州市各区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南沙区除外)。
《公告》提出,《广州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调整事项目录》中的行政处罚权事项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广州市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公告》明确,各镇街应当根据省的要求和部署,统一上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开展行政执法。相关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处罚权的原实施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行政处罚权的原实施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行政处罚权的原实施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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