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提醒,酒后倒车、掉头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王君 蔡穗硕)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酒后找代驾如今也已十分普遍。广州一男子醉酒后找了代驾,车辆驶入小区后代驾找不到具体门牌,该男子便在代驾下车查找路牌时自行驾车离去。醉酒后在小区内驾车是否构成犯罪?近日,南沙法院审理了该案。
自行开车又殴打代驾
法院介绍,2019年11月3日,张三(化名)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雇请代驾司机驾驶其小轿车去往南沙某小区。车驶入小区后,双方因为代驾找不到具体门牌地址而发生争执,就在代驾下车查找周围路牌时,张三突然把车开走并自行驾驶至停车场。期间,代驾因张三还没结账,自己代步的折叠电瓶车和头盔也都还放在车辆的后尾箱,便一直跟随车辆追至停车场。
张三见代驾一直“尾随”自己,再次与之发生争执,将其打伤。被打后代驾报警称其被人殴打,公安人员到场后,代驾举报了张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张三带到医院约束至酒醒,期间依法对张三调查取证,张三在此期间拒不配合,情绪激昂。经鉴定,张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13.6mg/100ml。
以危险驾驶罪获刑
法院认为,根据小区内视频监控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张三酒后在小区道路驾驶小轿车的事实;依据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关于该小区内道路的情况说明,该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可供小区住户车辆通行以及在不阻碍交通的情况下临时停放,其他社会车辆经登记后可以通行和临时停放,并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该小区内道路属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张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会对小区内道路交通安全产生危害。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资证实公诉机关适用法律正确,指控张三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
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张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张三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广大驾驶人员应当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千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停车场内酒后驾车,甚至仅仅是倒车、掉头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以案说法
小区路也属于“道路”范畴
涉案小区的道路属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
涉案车辆行驶的路面虽然位于小区内,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根据本案中的证人证言及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关于该小区内道路的情况说明,均可证实该小区并非完全封闭的小区,外来车辆登记后可以入内通行和临时停放,并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故涉案小区内道路亦属于道路范畴,因此辩护人所提涉案道路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范畴于法无据。
实践中对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例如,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关于这一点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中指出,这些地方是否属于道路,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征。无论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机动车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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