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跳单” 二审判决支付全额服务费
新快报讯记者黄嘉丰通讯员郑怀勇张家齐报道中介提供找房、谈价等服务后,购房人却私下与屋主直接交易,拒付服务费。对于这种故意“跳单”行为法院怎么判?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跳单”案件作出改判,判决购房人足额支付某地产代理公司中介服务费。
案情显示,刘某欲购置广州某房屋,通过微信联系某地产代理公司。该公司为刘某介绍了案涉房屋,双方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售价为245万元。不过,刘某期望价格为235万元或以下,故向该公司支付5000元诚意金,委托其与业主沟通。双方还约定,若刘某以23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需向某地产代理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为房屋成交价的1.5%,即35250元。
某公司与卖家沟通后,将房价洽谈到235万元,并通过微信告知刘某。此后,该公司与刘某就办理按揭事项发生争议,刘某微信告知公司其不再购买案涉房屋,并要求退还5000元。而后,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联系刘某,要求其支付中介费,刘某却将其微信“拉黑”,并自行与卖方联系完成了案涉房屋交易。
委托人故意“跳单”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一审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支付某地产代理公司中介服务费35250元的70%,即24675元。后某地产代理公司与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刘某支付某地产代理公司中介服务费35250元。
经办该案的广州中院房产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郑怀勇表示,刘某与某地产代理公司之间已形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且某地产代理公司根据刘某要求,与卖房人进行了协商并最终达成刘某期望的购买价格,亦促成出卖方同意由刘某办理按揭支付。而刘某拒绝居间人继续提供服务,将其微信“拉黑”,自行与卖房人完成交易,在主观具有“跳单”的故意,拒不支付中介服务费,构成违约,购房人刘某应承担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的责任。
新闻推荐
杜锋与华工学子们现场互动。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黄维摄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黄维在赶往国家队集训前,广东宏远主帅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