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入刑,别不当真!
□阅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日前披露两宗高空抛物入刑案。年初,陈某在荔湾区的住房阳台,将一空酒瓶从四楼扔下,险些砸中行人。荔湾区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陈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另一案的高某将舍友行李箱从五楼阳台抛下,被黄埔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
在热点转换飞快的网络时代,两起案子似未引起舆论太多关注,但其透露的信息不容忽视。两起高空抛物案均未砸伤人,即未造成人身伤害,涉案者却都被处刑罚。正因如此,相较此前媒体报道的“高空抛物第一案”等,它更具教益。它表明,高空抛物,不论伤人与否,只要够入刑标准,就必受法律制裁。
近年来,各地曝出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时引爆舆论。但在以往,除非造成重大的人身伤害,肇事者会被绳之以法,否则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自今年3月起,高空抛物入刑正式生效,对类似行为的惩治也日趋常态化。广州中院公布的两起案例,正是这种常态化的表现。它告诉人们,高空抛物入刑,别以为只是说说而已。
以法惩治高空抛物,维护城市“头顶上的安全”,无疑具有一定威慑性。但要让这种警示发挥更大作用,还需法律约束与公民自觉的共鸣互动。为此,应做好广泛的宣传,让更多人知法懂法并“以此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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