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渠道 非广州户籍也可在就业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马泽望 通讯员 粤仁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粤人社规〔2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当中提到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户籍参保门槛、清晰界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年龄等事项,办法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取消参保户籍门槛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经济新常态下,新业态经济迅速发展,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就业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越来越多,截至2020年底,广东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达406万人。
据了解,此次推出的《办法》共十五条,从适用对象、参保地、缴费基数与比例、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多个方面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进行了规范。
《办法》全面拓宽新业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渠道,取消户籍参保门槛,取消外省籍和广东省跨市流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等限制条件。另外,国家政策明确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按居住地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广东省结合实际,允许其凭居住证或就业登记证明均可办理参保,进一步提高了港澳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便利性。
关于申报缴费机构,《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税务机关(深圳、东莞市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缴费申请,按规定申报缴费。税务机关应将缴费信息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关于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办法》第五条按国家政策规定,明确外省户籍(不含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在广东省首次参保时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关于缴费和转移接续,《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第八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企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重复缴费处理和补缴,《办法》第九条根据合理性原则,明确重复缴费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全额退回个人。第十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缴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或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除外。
关于待遇申领,《办法》依据现行政策,第十一条明确基本养老金和病残津贴申领机构等;第十二条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领取地在广东省的,可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继续缴费;第十三条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计发;第十四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这些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办法》第二条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指的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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