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扔酒瓶 未砸中人被判拘役五个月
广州市中院披露两宗高空抛物案例
新快报记者5月8日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披露两宗高空抛物案例,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高空抛物罪,最高可处一年有期徒刑,正是对相关危险和危害行为的及时回应与规制。
■新快报记者黄嘉丰通讯员穗法宣
酒瓶砸在学校门口险伤人
案情显示,今年1月10日中午,陈某饮酒后回到其住处荔湾区党恩新街某房,见住处有一玻璃空酒瓶,便拿到四楼阳台通道,将其扔出楼外。酒瓶砸落在荔湾区某中学门前,该校吴老师刚好途经此地险些被砸中。经侦查,公安机关通知陈某到案,陈某于同月22日自行到派出所投案。
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陈某接到警方通知后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法院判决陈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为泄愤往楼下抛掷行李箱
去年3月30日晚7时许,高某在黄埔区某公司宿舍内,因生活琐事对舍友赵某不满,为泄愤将舍友的行李箱(大小为28英寸,内有面膜、衣服等物品)从五楼阳台抛掷到宿舍楼外的人行通道上,造成行李箱等物品损坏。据悉,通道时有停放车辆,亦是员工上下班通行之处。当晚,赵某下班途经宿舍楼下发现其行李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高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的悔罪表现,决定对高某适用缓刑。法院判决高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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