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岁男孩上铺掉下重伤谁之过 法院认定午托机构担主责,两名孩子打闹均有责
8岁男孩小宇在午托中心的双层床掉下,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一同玩闹的10岁男孩小川称小宇是自己摔的,另一名小伙伴小天则称亲眼看见是小川推的!事发房间没有监控,到底谁该为此担责?近日,广州中院对这宗民事索赔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疑问 是自己摔下还是被他人推下?
据了解,上小学二年级的小宇和四年级的小川平时均在黄埔区一家午托机构午休。2020年6月3日,小宇在午托中心午休时,在与包括小川在内的四名孩子玩耍的过程中,从双层床上摔下导致受伤。
小宇受伤后,被送往武警医院接受治疗,住院21天。出院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2月后返院行颅骨修补术。8月17日,小宇再次前往武警医院治疗,住院11天。出院诊断为右颞顶部颅骨缺损、脑外伤术后和继发性癫痫。
事发后,午托中心和小川父母向小宇垫付了医疗费各1万元。小宇通过网上募捐获得捐款40692元,通过学校发起的捐款活动获得捐款约19000元。
事发房间没有监控。孩子是不慎摔下,还是被人推下来?
“有同学过来跟我说,小川把小宇推下床。”午托中心经营者杨某称,事发后,她问小川有无推小宇下床,当时小川承认了,再问他为何要推小宇下床,他回答因小宇抓他的脸。
小川在公安机关却给出了不同说法:“我在双层床上铺时,一个二年级的小朋友也准备上来,当时他拉着我衣服,没有拉稳就掉了下去。”
午托中心对此表示质疑,称派出所通知第一时间接受询问时,小川以休息为由拒绝,次日才去派出所,其母亲有足够时间教唆其歪曲事实。
事发当时在场的还有几名孩子,其中包括12岁的小天。据小天在公安机关称,他当时在房间(地上)和人聊天,看到小川推了一个小朋友,那个小朋友就从床上掉下来了,“在地上一直哭,动不了”。
一审 根据第三人证言认定是人为推下
小宇一家于是将小川一家及午托机构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事发经过,小宇的父亲及午托中心经营者杨某均不在场,其证言的证明力不足。小川为利益相关方,其陈述的事发经过真实性存疑。在场的小天和双方没有利害关系,其向公安机关陈述的事发经过(证言),具有高度可能性,故予以采信。法院认定事发经过为:小宇与小川在双层床上追逐打闹时,小川将小宇从双层床上推下,导致小宇头部受伤的损害结果。
法院认为午托中心工作人员未在场履行监管职责,在小宇等小孩进行较高危险性的玩闹活动时,未及时予以制止,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午托中心负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宇和小川在双层床上追逐打闹,小川将小宇推下致其受伤,两人均有过错,小川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宇自担10%的过错责任。法院于是判决午托中心赔偿小宇6.1万余元,小川一家赔偿小宇1万余元。
二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担相应责任
小川一家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是小川将小宇推下,且事发时小川还是一名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歪曲事件发生经过的可能性较小;同时认为,家长把小川的监护职责以有偿的方式交给午托中心,即使小川有过错,也应由午托中心承担全部责任。小川一家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时,两人均已满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对自身行为及可能发生的危险有一定认知能力,在此情况下,小宇与小川在双层床上追逐打闹,进行高危险性活动导致小宇受伤,两人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成人在场,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过程陈述不一,故一审法院采信第三人证言,对案发事实进行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按照各方过错的大小确定由午托中心承担70%的责任,小川承担20%的责任,小宇自负10%的责任,比例分配适当。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网友观点
“托管没安监控?托管老师呢?密密麻麻的床铺!双层床太危险了。”
——网友敏儿认为托管机构应控制招生人数
“哪怕不是人为推也有踩空摔下的危险。”
——网友turning认为双层床危险系数极高,不适合小朋友
“一是没有监控证明是小川推的;二是在托管应该有老师监督孩子们休息,不能光收钱不管理;三是托管给你了应该负责管好。”
——网友顺其自然认为,无论是自己摔的还是孩子推的,托管机构都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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