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明珠湾大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南府征房〔2021〕1号

广州日报 2021-04-26 04:2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因明珠湾大桥项目建设的需要决定征收明珠湾大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确定(详见附件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南沙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持房地产权利证书、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与广州市南沙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本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止。签约期限届满,若被征收人与广州市南沙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南沙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报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以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中,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房屋产权调换。

六、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相关资料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嘉安花园嘉顺二街5号102

联系人:韦娴平

联系电话:39089331,39089336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请登陆以下网页查看

http://www.gzns.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7137373.html

附件: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地证〔2019〕91号)及附图

2.明珠湾大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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