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见面发生事故 谁担责? 民法典明确人身损害赔偿规定

广州日报 2021-04-25 04:24

民法典学堂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埔法

两名网友通过“摇一摇”后相谈甚欢,约定线下见面。不料,见面当天,男方驾车搭载女方出行时却突发交通事故。女子被送医救治后,男网友却逃之夭夭,还将对方微信拉黑。这起事故该由谁来担责?日前,本案经广州黄埔法院审理后,判决男方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但驳回了女方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据悉,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网友约定线下见面却突发车祸

刚满18岁的小娜(化名)刚来广州打工两天,因为无聊遂使用微信“摇一摇”认识了小成(化名),二人在微信上相谈甚欢,遂约定线下见面出去玩。

见面时,小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车搭载小娜,后小成的电动车撞上了一辆单车,导致小娜摔倒在地,头部受伤。小娜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裂伤及脑震荡,住院治疗九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0264.76元。

小娜要求小成支付医药费,小成开始以事故系骑单车人员的责任为由予以推卸,并表示他已经找到该肇事者,会帮小娜索要赔偿。

此后,小娜的母亲找到交警部门要求对本次事故责任划分出具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通过查看事发现场的监控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成负事故全部责任,骑单车的人员无责任,小娜无责任。上述认定书出具后,交警部门通知小成到场签字,但此时已联系不上小成。

小娜依据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小成承担责任,却发现微信已被对方加入黑名单。无奈之下,小娜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费等共计15393.96元。

法院判决:赔偿医疗费等1.3万多元

黄埔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小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娜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3393.96元;驳回原告小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娜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经办法官秦智勇指出,小成虽未在该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但交警部门作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威部门,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依据。

因此,法院采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小娜对事故无责任,骑单车的未知名人员对事故无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小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搭载小娜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娜受伤被送医院治疗,且小成被认定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小成应当支付小娜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

释疑:民法典规定何种情况可索要精神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而本案中,本次交通事故仅是造成小娜头部受伤,并未致其残疾也未使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其该项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秦智勇指出,本案的发生也提醒广大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不要在网络上随意透漏个人信息,更不建议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财产和人身面临不可知的危险。作为学校和监护人,要对青少年加强教育,引导和教育青少年正确利用网络,净化网络朋友圈,以防“上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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