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小区物业费如何收? 政府指导价2.8元/平方米·月 服务项目不含垃圾分类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申卉、徐雯雯、刘春林通讯员穗发宣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4月12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进一步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新建普通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该价格标准与2016年发布的物业费指导价保持不变,不过限定了5个类别的服务。其中,生活垃圾服务限于垃圾容器的清洗、消毒,不包括分类。
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涵盖服务项目:
综合管理服务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
公共秩序维护
保洁服务
绿化养护
根据意见稿,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2.8元涵盖的项目包括5项: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和绿化养护。其中,保洁服务中的生活垃圾服务限于垃圾容器的清洗、消毒,不包括分类。
据悉,该价格标准与2016年发布的物业费指导价保持不变。对此,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昂鹏指出,政府指导价的制订依据是2007年发布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里面的服务内容就是规定这5项。因为生活垃圾分类是这几年政策新增的内容,所以不涵括在内。
据悉,广州曾在2016年发布《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已于2019年底失效,去年5月,发改委曾在其官网通知,在新规出台前,仍参照原来的通知执行,此次意见稿征集意见公告期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社会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所提意见或建议应包含需修改的内容及依据理由、意见人(单位)、联系方式等。
新增物业服务费公开制度
意见稿新增了物业服务费公开制度。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费的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采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物业服务人应予以配合。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罗列出了分摊费用的范畴。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已独立装表计费的水泵、电梯以及大堂、走廊、楼梯、小区道路和场地等公共照明产生的用电量,供电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和实际费用直接向业主收取分摊电费。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物业服务区域内地下停车场、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等费用列入分摊。
停车费最高标准保持不变
记者发现,相比2016年的文件,意见稿采取的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式更为细化,如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已独立装表计费的水泵、电梯以及大堂、走廊、楼梯、小区道路和场地等公共照明产生的用电量,供电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和实际费用直接向业主收取分摊电费。
值得一提的是,停车费最高标准保持不变。意见稿指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业服务成本情况,按每月每车位不高于150元的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不限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约定的保证金金额
根据意见稿,装修过程中,业主进行住宅物业装修的,物业服务人可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方式。与以往相比,意见稿不再限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金额,该笔费用此前规定不得超过2000元。
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人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当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
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够及时修复的,可以按双方约定使用装修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余款在修复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给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
此外,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意见提交途径:
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9号楼206室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传真:020-83125911。
邮箱:sfgwjgc@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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